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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托运货物应该核实承运车辆驾驶员的真实身份还是车主的真实身份?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该核实承运车辆驾驶员的真实身份还是车主的真实身份?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该核实承运人真实身份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承运货物丢失风险、分清承运货物运输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货物在承运期间,承运人应该对承运货物的损失负责(法律依据见[1],[2],[3])。那么谁又是承运人呢?承运人是指拥有车辆并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即车主(法律依据见[4],[5])。由此可见,为分清承运货物的运输责任,货物托运前,配货站或托运人应该首先核实承运车辆车主的真实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路货物运输往往需要进行返程配货,车主一般不随车走,通常需要由随车驾驶员签署返程配货运输合同,此时配货站或托运人应该查验该驾驶员是否持有货运车辆车主(承运人)授权其签署返程配货运输合同的有效委托书!(法律依据见[6],[7],[8])。
     为防止驾驶员无代理权却以车主身份签署运输合同的欺诈行为发生,配货站或托运人必须对签署返程配货运输合同的驾驶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查验核实。
    综上所述,配货站或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该查验核实(1)车主的真实身份;(2)承运驾驶员持有的有效授权委托书;(3)承运驾驶员的真实身份。
    注意:承运车辆如为挂靠车辆,货物托运前,配货站或托运人应该查验核实承运车辆挂靠单位的真实性!(法律依据见[9])
    [1]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百一十一条,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3]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责任达成的协议。[《汽车运输货物规则》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
    [4]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
    [5]申请从事货物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5节 第二十二条2004年7月其执行]
    [6]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条(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7]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六条(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8]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民,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五条(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9]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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