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货站的单方免责条款在出现承运货物损失时能够保护配货站的权益吗?
配货站的单方免责条款“中介方概不负责”在出现承运货物损失时能够保护配货站的权益吗?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配货站如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有重大过失并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见<1>,<2>,<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4),配货站必须验明车主身份。因此配货站如因介绍的车辆信息虚假而造成“骗货”等货运损失的,配货站提供的车辆信息有虚假属于配货站的重大过失,配货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五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三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对无《道路运输证》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2]货运咨询必须已经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户。
当发生货物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现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赔。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6年